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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呼吁

发表于2014-10-06
标签:物业管理区域 物权法 物业管理企业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条例 

各位业主:

液化气管道已经建成使用,改换建设天然气管道不是我们业主的要求,对此,我们业主不能承担该项费用,并且,又不是我们楼内管线。哪有买火车票还花铺铁路的费用?

业主应该联合找物业委员会,再共同找相关部门,如住建局、房管局等。

如果已经施工,天然气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具体是: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城镇公共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七款: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八款: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我们业主的要求是:

1.如果没施工,天然气公司应该征求业主意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并签字方可以施工。

2.如果已经施工,楼外、小区院内的管线应该天然气公司负责费用,我们业主不能承担。

各位业主:我们应该团结起来,首先弄清天然气和液化气哪个物美价廉,再选择,不要盲目交款。

切切!!


发表于2014-10-06

希望各位业主积极响应楼主的呼吁,拒绝交款,以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5-03-19

可是现在大家都很少去住.维权很困难.很希望出现一个有血性的朋友.带领大家讨还公道

发表于2015-04-18

我们可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维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先选各个楼的代表若干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是单数,再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或者4人。就方便了维权(小区内维权,即与物业方面的问题维权。小区外维权,即与液化气公司维权等)。

发表于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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