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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发表于2013-10-24

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 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表于2013-10-24

提取的条件

  1.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2

    离休、退休的;


发表于2013-10-24
  1.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 4

    出境定居的;


发表于2013-10-24
  1.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发表于2013-10-24
  1.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2. 8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发表于2013-10-24
  1. 9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 10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发表于2013-10-24
  1. 11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 12

    依 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 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发表于2013-10-24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发表于2013-10-24

如何使用

  1. 1

    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 2

    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发表于2013-10-24
  1. 3

    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2. 4

    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3. 5

    签订借款合同。 那里的楼盘 合适要看你自己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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